一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 要逕行指定,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 間,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送人事單位。 (如附件一)
二 人事單位應在值日室設置加班人員簽名表,載明加班日期、加班人姓 名及離開時間,並由值日簽證後翌日上班時送人事單位登記。 (如附 件二)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五 各機關值勤 (包括值班、值日、值夜) 人員所支之值勤費不得按加班 費支給標準計算。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七 技工、工友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八 本要點簽奉 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