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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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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