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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3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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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