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書記官之甄試,分筆試及面試,其筆試科目如
左:
(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 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 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 法院組織法。
(五) 紀錄。
面試:應就面試紀錄表 (如附件一) 規定之項目考評之。
前項甄試之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面試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總成績以二項成績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但曾在大學法律系畢業
者,得以面試代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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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遴用書記官甄試面試紀錄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出│ │性│ │簡│ │
├───┼┬┬┬┬┬┬┤生│ │ │ │ │ │
│身分證││││││││日│ │ │ │ │ │
│總 號││││││││期│ │別│ │歷│ │
├───┼┴┴┴┴┴┴┴─┼─┴─┴─┴┬┴──┤
│健 康│ │最近生活概況│ │
├───┼────────┼──────┼───┤
│儀 態│ │對時局之觀感│ │
│ │ │或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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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神│ │能勝任何種工│ │
│ │ │作 (紀錄、執│ │
│ │ │行、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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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言│ │其 他│ │
├───┼────────┴──────┴───┤
│志願服│ │
│務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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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語│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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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委│ │
│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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