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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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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應就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並以書記官參加最近三
    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
    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報請派代前項人員宜注意該股書記官官等高低作適宜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