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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推薦所屬人員參加行政院「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考察」遴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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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頒「選送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習實施計畫」第六項規定,
    出國進修研習項目及人選之推薦,由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
    按年度提報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辦。
二  同項實施計畫規定,出國進修期限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六個月,考察
    期限三個月以內,其對象及條件分述如后:
 (一) 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左列條件者:
      1 高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現任各機關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或相當職等以上之
        職務。
      3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懲戒處分或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4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5 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擬前往進修或研究之國家之外語能力。
      6 最近五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從未參加行政院出國進修專題
        研究者。
 (二) 出國考察:現任各級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含權理) 之
      主管人員,並符合左列條件者:
      1 身心健康、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2 具有擬前往考察國家之外國語文能力。個別出國考察,並須經語
        言訓練測驗中心口試成績達S-2+以上。
      3 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
        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有關出國進修研究考察項目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提出
    建議,由常務次長召集相關業務單位主管開會研商後,簽請部長核定
    。
四  本部應適時就所屬單位中有志出國進修研究考察之同仁,舉行各種外
    語測驗,經選拔合格者列冊儲備,於每年度進修研究或考察項目核定
    後,就冊列人員中,合於本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條件者,擇優遴選。
五  本部各單位如有選派人員出國研習,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