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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裁判資料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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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官學員使用本所裁判資料室 (以下簡稱本室) 收藏之各地方法院
    裁判書類彙編,依本須知之規定。
二  本室採開架式,使用人得自行取閱,閱畢自行歸還,放置原位。
三  使用人於登記簿上登記後,得將裁判書類攜出本室,並於翌日內自行
    歸還,放置原位。
四  裁判書類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毀、折角、割剪等行為
    。
五  學藝委員召集人應每日至裁判資料室整理裁判書類及檢視登記簿。發
    現逾期未歸還者,由學藝委員召集人催還,如有遺失,應報請教務組
    處理,經催還仍不返還者亦同。
六  本須知報請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