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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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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官學員使用本所裁判資料室 (以下簡稱本室) 收藏之各地方法院
    裁判書類彙編,依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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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室採開架式,使用人得自行取閱,閱畢自行歸還,放置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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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使用人於登記簿上登記後,得將裁判書類攜出本室,並於翌日內自行
    歸還,放置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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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書類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毀、折角、割剪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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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藝委員召集人應每日至裁判資料室整理裁判書類及檢視登記簿。發
    現逾期未歸還者,由學藝委員召集人催還,如有遺失,應報請教務組
    處理,經催還仍不返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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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須知報請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