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1:38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一  司法官學員使用本所裁判資料室 (以下簡稱本室) 收藏之各地方法院
    裁判書類彙編,依本須知之規定。
二  本室採開架式,使用人得自行取閱,閱畢自行歸還,放置原位。
三  使用人於登記簿上登記後,得將裁判書類攜出本室,並於翌日內自行
    歸還,放置原位。
四  裁判書類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毀、折角、割剪等行為
    。
五  學藝委員召集人應每日至裁判資料室整理裁判書類及檢視登記簿。發
    現逾期未歸還者,由學藝委員召集人催還,如有遺失,應報請教務組
    處理,經催還仍不返還者亦同。
六  本須知報請所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