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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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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全國行政革新會議結論行動方案」附表二「全國行政革
    新會議結論分辦表」議題六結論 (四) 辦理事項 1  及 2  訂定。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本部直屬各機關除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
    作。
三  各機關研考單位主管,宜納為機關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委員。
四  各機關辦理研考業務人員,應就熟悉機關業務人員中選任,非有必要
    ,不得輕予調動。
五  各機關應以本機關工作計畫為研考業務之重點,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
 (一) 施政計畫及法令規劃制定。
 (二) 重要政策。
 (三) 公文處理時效。
 (四) 為民服務。
 (五) 業務推動資訊化。
六  各機關對研考業務之重點項目,應落實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評估
    作業。
七  各機關研考人員辦理前述之重點項目,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