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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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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全國行政革新會議結論行動方案」附表二「全國行政革
    新會議結論分辦表」議題六結論 (四) 辦理事項 1  及 2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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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本部直屬各機關除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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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研考單位主管,宜納為機關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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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機關辦理研考業務人員,應就熟悉機關業務人員中選任,非有必要
    ,不得輕予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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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機關應以本機關工作計畫為研考業務之重點,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
 (一) 施政計畫及法令規劃制定。
 (二) 重要政策。
 (三) 公文處理時效。
 (四) 為民服務。
 (五) 業務推動資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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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機關對研考業務之重點項目,應落實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評估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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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關研考人員辦理前述之重點項目,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