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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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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本要點依據「全國行政革新會議結論行動方案」附表二「全國行政革
新會議結論分辦表」議題六結論 (四) 辦理事項 1 及 2 訂定。
2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本部直屬各機關除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
作。
3
三 各機關研考單位主管,宜納為機關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委員。
4
四 各機關辦理研考業務人員,應就熟悉機關業務人員中選任,非有必要
,不得輕予調動。
5
五 各機關應以本機關工作計畫為研考業務之重點,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
(一) 施政計畫及法令規劃制定。
(二) 重要政策。
(三) 公文處理時效。
(四) 為民服務。
(五) 業務推動資訊化。
6
六 各機關對研考業務之重點項目,應落實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評估
作業。
7
七 各機關研考人員辦理前述之重點項目,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