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陸 管理

十九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並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
      分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部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於服役期滿時轉頒予役男。
二十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侮
      新進人員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
二十一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二十二  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喧嘩,保持內務整潔,並擔
        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三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於每月二十五日前,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公布實施。
二十四  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
        業) 務督導。
        勤 (業) 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二十五  役男准假權責,由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業務需要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