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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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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建立本部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機制,以建構良好之媒體關係並強化
    本部網站之可讀性及實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單位應主動並即時提供相關新聞資料,送秘書室彙辦,以充實定期
    或不定期記者說明會召開之實質意義,避免流於形式,並強化本部網
    站之可讀性。
三  各單位於送開會通知稿時,應同時填寫會議新聞處理單 (如附件一)
    併同送陳,俟奉核後將開會通知單副本連同會議新聞處理單秘書室據
    以處理。

    附件一    法務部會議新聞處理單
    ┌──────────────────────┐
    │會議公開部分:                              │
    │□第一級:可開放媒體旁聽、攝影。            │
    │□第二級:除主席致詞外,不開放媒體旁聽、但可│
    │          進入會場拍攝會議畫面,另會中或會後│
    │          可應媒體請求請主席說明。          │
    │□第三級:除主席致詞外,不開放媒體旁聽、但可│
    │          進入會場拍攝會議畫面,以上皆與第二│
    │          級相同,但主席將不對會議進行說明。│
    │□第四級:屬機密或內部業務運作會議,不開放旁│
    │          聽、攝影,亦不對外說明。          │
    ├──────────────┬─┬─┬─┬─┤
    │資料公開部分:              │聯│  │分│  │
    │□事前提供 (新聞稿、背景說明│  │  │  │  │
    │          稿、會議預告稿等) │  │  │機│  │
    │□當日提供      □會議資料  │絡│  │  │  │
    │                □會議結果  │  │  │號│  │
    │                  新聞稿    │  │  │  │  │
    │□無可公開之資料            │人│  │碼│  │
    └──────────────┴─┴─┴─┴─┘
四  各單位於提供新聞資料時,除應備妥當書面資料五十份外並請備妥磁
    片檔案,以方面本部網資料更新及媒體運用。
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
六  各單提供新聞資料時,以一案一件之方式辦理,並請依附件二格式,
    註明發槁日期、單位序號、檔名、以利管考。單位序號之編列請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 87法聞字第○○一號。 (法規委員會)
 (二) 87秘聞字第○○一號。 (秘書室)
 (三) 87律聞字第○○一號。 (法律事務司)
 (四) 87檢聞字第○○一號。 (檢察司)
 (五) 87矯聞字第○○一號。 (矯正司)
 (六) 87保聞字第○○一號。 (保護司)
 (七) 87政聞字第○○一號。 (政風司)
 (八) 87總聞字第○○一號。 (總務司)
 (九) 87人聞字第○○一號。 (人事處)
 (十) 87會聞字第○○一號。 (會計處)
 (十一) 87統聞字第○○一號。 (統計處)
 (十二) 87資聞字第○○一號。 (資訊處)

    附件二
    ┌──────────────────────┐
    │                        日期:              │
    │法務部新聞稿            序號:              │
    │                        檔名:              │
    ├─┬────────────────────┤
    │標│                                        │
    │題│                                        │
    ├─┴────────────────────┤
    │                                            │
    │                                            │
    │                                            │
    │                                            │
    │                                            │
    │                                            │
    │                                            │
    │                                            │
    └──────────────────────┘
七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新聞稿之提供及相關業務聯繫事宜,以利本項
    工作之推動。
八  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