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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6
六  各單提供新聞資料時,以一案一件之方式辦理,並請依附件二格式,
    註明發槁日期、單位序號、檔名、以利管考。單位序號之編列請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 87法聞字第○○一號。 (法規委員會)
 (二) 87秘聞字第○○一號。 (秘書室)
 (三) 87律聞字第○○一號。 (法律事務司)
 (四) 87檢聞字第○○一號。 (檢察司)
 (五) 87矯聞字第○○一號。 (矯正司)
 (六) 87保聞字第○○一號。 (保護司)
 (七) 87政聞字第○○一號。 (政風司)
 (八) 87總聞字第○○一號。 (總務司)
 (九) 87人聞字第○○一號。 (人事處)
 (十) 87會聞字第○○一號。 (會計處)
 (十一) 87統聞字第○○一號。 (統計處)
 (十二) 87資聞字第○○一號。 (資訊處)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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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法務部新聞稿            序號:              │
    │                        檔名:              │
    ├─┬────────────────────┤
    │標│                                        │
    │題│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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