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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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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員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
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本學院後,並
應接受經指定之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
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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