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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
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