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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9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
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
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條文。」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三項規定,並將訓練期
間發給津貼之標準及修正規定適用之日期予以條列表示,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