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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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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緝毒

毒品之查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督導各
地方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單位協調合作,從事整體性、全面性、計畫
性、持續性之查緝。
查獲毒品案件,應追查毒品之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各查緝機關、單位與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
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
各查緝機關、單位於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時,得請求其他各相關
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防制毒品犯罪,有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反毒活動、建立雙邊及
多邊國際合作事宜,應商同外交部辦理之。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
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
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
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
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
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
法嚴辦。
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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