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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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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第 5、6、7、15、23、
  25~27、3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令修正「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
  行細則」為「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1196 號令、
  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71258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麻
  處字第 8801415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
  行
  (原名稱: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新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
  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800114 號令、內政部
  台內警字第 0930077560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3000033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12、14、17、25~27 條條文;增訂第 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16、20、22 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0  條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10 條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日起停止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0 條第 11 款所列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4523790  號令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90276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2
  180036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10、11、27  條條文;增訂第 9-1~
  9-3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9  條、第 9  條之 2、第 9  條之 3、第 10 條第 10 款、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10 條第 11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0 條第 12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204511480  號令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8379 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1200
  1544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7、9、9-2~12、14、1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