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 工作。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 網路,並擴大偵辦。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 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 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
勒戒處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屬成癮性麻醉藥品者,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核配。 勒戒處所應將前項成癮性麻醉藥品實際使用情形,填具報告表陳報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前項報告表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 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 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