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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8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
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
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
法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