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政字第 1030600 5810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政字第 107060089 40 號函修正名稱、第 1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新名稱:臺灣 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