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504006190 號 函訂定;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804003100 號函修正;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004009520 號函 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