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
字第 10711003640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
第 1081100240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
進處遇評分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
字第 1091100242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