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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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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及十九條之一、十九條之二所定
    之責任分數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一條之一之意旨訂定
    之。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及教化、操行成績起分暨初犯、累犯及撤銷
    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受刑人之進分標準,依適用法律異同,分別處遇如
    下:
(一)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同(八十三)年六月八日施行之
      刑法條文者(舊法),處遇標準如附表一。
(二)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
      行之刑法條文者(新法),處遇標準如附表二。
(三)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條文者
      (新新法),處遇標準如附表三。
三、刑期六個月以上,適於累進處遇受刑人,依其刑期類別,第一類於入
    監當月報編,次月編級評分;第二類至第十六類,於入監次月報編,
    報編次月編級核分;撤銷假釋殘刑執畢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變更處遇
    接續執行本刑者,於當月報請編級,次月編級評分;原不適用累進處
    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於總務科名籍股更刑當月報編
    ,次月編級核分。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裁定免除執行至變更受刑人處遇期間之累進處遇成
    績,自起分月始推算,於變更處遇評分當月補加之。
四、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得暫緩
    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編級前考核期間違規者,依其情節輕重:
      1.違規未受停止計分及停止記分一個月處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處分者,緩編二個月。
      3.前揭情形起分不予核低,惟得做為日後進分考評之參考。
五、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者,依
    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九○二五○○號函示,
    報請逕編三級;編級後之處遇成績,依本要點第十一點之標準核計。
    已編級受刑人經核算刑期,具備與逕編三級條件相同時,依法務部矯
    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
    示,報請改列三級並核計其成績分數。
六、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報請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和緩處遇受刑人,自奉准當月起,責任分數,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反紀律,依其考核處遇如下:
(一)未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者,當月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
      ‧八分,惟如已符合縮刑者,各核低至二‧九分。
(二)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於恢復計分時
      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分。
(三)核定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於恢復計分
      時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五分。
    前項核低成績分數均不得低於起分。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後,於考核期間能保持善行者,遞增回復至原得
    分數,考評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三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二)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六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三)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九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四)復分考核期間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進分標準之限制。
九、受刑人刑期更動以總務科名籍股登載日期為基準,刑期增加或減少致
    類別變更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
    計其教化、操行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更定其處遇;刑期縮短而變更
    類別者,自更刑「當月」重新核計其責任分數及起、進分;因刑期增
    加而變更類別者,於更刑「次月」辦理。因縮刑致處遇類別變更者,
    採「乘新除舊」原則,自縮刑「次月」依新類別核計其處遇成績。
十、更刑時遇受刑人前已受提前進分之獎勵或違規停止計分處分時,前已
    既得之成績分數無需再更新,但所受之獎勵或停止計分處分,於進分
    時仍應審酌重新核給教化、操行分數。
十一、執行前羈押或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
      抵應執行刑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及在監表現,按實羈押
      或折抵月數扣除不足月數計算,依本分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推算應
      達分數範圍內,酌增教化、操行單項成績起分,但不得逾各級別之
      限分標準。
      前揭酌加分數,遇限分未加完整者得於晉級後再予補加;酌加分數
      後更刑更動時,應依各類別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十二、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範,得依情節核低當月教化、操行成績○‧
      一至○‧四分(不得低於起分);核低後如性行表現良好,於次月
      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
十三、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如能遵守紀律,得本諸假釋與累進處遇公平配
      比原則,審酌其性行表現、刑期及假釋逾報期程,經管教小組個案
      討論作成紀錄,提請累進處遇會議暨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適
      時予以加分或適度調整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