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東戒所總字 第 10704009210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東戒所總字第 1090400984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