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南監作字第 107
11000250 號函訂定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南監作字第 10711
000570 號函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南監作字第 107
1100148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南監作字第 109
1100156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