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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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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受刑人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
    分所餘之勞作金之總數。
三、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勞力負擔較大者。
(三)參加文康競賽或活動體力負荷增加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額外耗費精神心力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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