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明字第 106 00060180 號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八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正字第 1100003124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4、10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八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案件實施計畫;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 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