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定文字第
10510001780 函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宜檢定文字第 107
1000143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新名稱: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五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宜檢以總字第 11509
000230 號函修正全文 13 點;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