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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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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停車之秩序,並兼顧安全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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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平面停車位 55 個(含殘障車位 1  個)、地下室 36 個車位(
    含公務車位 9  個),除地下室不開放外,其餘車位提供同仁、訴訟
    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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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 7:30  至下午 18:00 ,車上財物請自行保
    管,本署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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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例假日不開放民眾停車,以維護機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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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首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