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停車之秩序,並兼顧安全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平面停車位 55 個(含殘障車位 1 個)、地下室 36 個車位( 含公務車位 9 個),除地下室不開放外,其餘車位提供同仁、訴訟 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不收取費用。
三、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 7:30 至下午 18:00 ,車上財物請自行保 管,本署不負保管之責。
四、本停車場例假日不開放民眾停車,以維護機關安全。
五、本要點經首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