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秀文字第 1
0510002580 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
10510002970 號函修正第 3~6、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
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 10710
002910 號函修正名稱、第 1、15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
二、第 4 點條文之三之一、三之二、四、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六、第
16 點條文之附件八;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 107
1000369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