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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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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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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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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檔案室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定
    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檔案室調出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初步提出准駁意見,填具檔案
    應用審核表(附件三之一)送原承辦及辦理歸檔之業務單位審核,並
    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檔案室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之二、附件四
    )通知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得副知研考科、總
    務科、資訊室及原承辦歸檔之業務單位,分別辦理便民業務、執行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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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本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承辦人員,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
      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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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零一零
      零三六零七零二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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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