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珍文檔字
第 10510003450 號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鈴文檔字
第 10510003330 號函修正第 4、6、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
十五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檢鈴文檔字第
1071000291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