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桃輔訓字第 10405025370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誠桃秘字第 1090200012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