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40500326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7050129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 新名稱: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