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字第 1030300776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新名稱:法務部矯 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403013640 號函修正 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