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培文字 第 10310002870 號函訂定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銘文字第 10710 00138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