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治文字第
1031000166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文字第 10710
002400 號函修正第 1、5、6 點條文;刪除第 12 點條號;並自一百
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新名稱: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政字第 1
0806000130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邦政字第 110
06001280 號函修正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