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檢龍研字 第 10311000390 號函訂定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檢兆研字第 107 1100046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新名 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