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秘研字第 1030100009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秘研 字第 10501000230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