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高監總字第 10312
  007310  號函訂定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監務委員會審議通
  過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高監總字第 1
  0712012240  號函修正第 2、10  點條文;刪除第 17 點條號;並自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高監總字第 109
  120068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