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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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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與眷同住辦理
    時間為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止,並視與眷同住處所使用情形調
    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月辦理;前述辦理時
    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應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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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下列違禁與管制物品(香菸、酒、檳榔
    、打火機、3C  電子產品…等),所攜帶之個人物品(行動電話、皮
    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若經戒護人員查獲攜帶違反規定
    之違禁或管制物品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