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犯字第 1030000 8870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犯字第 105000007 00 號函修正第 2、3、7、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五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犯字第 11004000630 號函修正第 6、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