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總字第 10312040430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勵志中學勵中總字第 11012040870 函 修正名稱及第 1~3、7、9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新名稱: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