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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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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加強教職員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
    及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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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由總務科、訓導科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科辦理,
    秩序維持、監控等安全維護由訓導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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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本人汽車行照(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限
    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駕照向總務科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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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
    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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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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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因未
    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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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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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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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因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達及機關性質特殊,有
    安全考量,且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未有收費之情形,符合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釋免徵使用停車場規
    費,惟日後因主管機關認定仍需按規費法徵收停車費時,另行簽報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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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