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304002720 號 函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07040296 90 號函修正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3040177 60 號函修正第 4、8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一;增訂第 9 點 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