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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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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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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模範廉政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
    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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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
    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
    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應予追回。
    本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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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選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應自
    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原遴薦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報請本署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