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治文字
第 10210003830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玉文字第
1041000393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
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文字第 10710
002390 號函修正名稱;刪除第 14 點條號;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新名
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