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檢達研字第 10211000630 號函訂定全文 19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基檢宏研字第 10711 00072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新名 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